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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古玺考释三题

1楼
阳光 发表于:2008/2/15 21:44:27

徐畅


本文原题为《古玺考释五题》,去年发表于考古与文物丛刊第四号《古文字论集》(二)。今去其“左桁廪木”。“枾(市)”两题,余文亦略作删削,以应社刊之征。并与印学界的朋友们交流、请益,是为快事,敬请博雅君子指教。

右庶长之鈢

1958年夏,青州市文物干部从益都镇废品站中捡选到的古印——“右庶长之鈢”(图一)文字释读并不困难,但是这方铜质方形抹角的大印非常可疑,疑点有三:其一,此玺径长6.6×6.7厘米,在古玺中属巨玺,仅次于燕国烙马印日庚都萃车马。此玺柱钮有穿,与先秦古玺的鼻钮不同;此为右庶长爵位之“佩印”,如此之大,实悖于常理。其二,秦国的玺印制度非常严格。明人董说曾谓,秦国“有司之赐印,自秦孝公变法始耳。”《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记“符节令,汉少府届官,主符节事,遣使掌授节。秦称符玺令。”知“有司之赐印”当符玺令所为,“有司”即“符玺令”,应不晚于秦孝公之时始设。商鞅,卫人,姓公孙名鞅,以封于商,也称商鞅,商君。入秦历任左庶长,大良造。相秦十九年,辅助秦孝公变法。据《史记·秦本记》裴骃集解引《汉书》,商鞅变法,制定二十级爵,左庶长为其中之第十级,右庶长为第十一级。第十一级爵称的用印已如此之大,最高一级爵称的用印将作如之何?而且有司颁印,二十级爵称今只见此一印,其他的十九级爵位用印,末见一种,何也?其三,诚如孙文所言,该印印文为大篆。秦战国时期通行小篆。春秋中晚期的《石鼓文》、《秦公大墓石磬文字》中都已有近40%的文字已是小篆结体。《左传·襄公十一年》记“秦庶长鲍、庶长武帅师伐晋以救郑。”鲍、武为左右庶长。据文献所记职官名及以此玺印文大篆而论,此印应为春秋时秦印。但其用字十分混乱。首先,“右”字字形与秦公钟、石鼓文及秦小篆的“右”字不同,却与齐鈢的“右”字结体风格相似。(图二)其次,“庶”字字形与石鼓文的“庶”字不同,却与西周的盂鼎、矢簋、卫盂、毛公鼎的“庶”字同形无别。(图三)再次,“之”字与石鼓文、秦印“工师之印”的“之”字不同,却与齐鈢、楚的“之”字相同无别。(图四)最为明显的是“玺”字。可定为春秋中期的秦印“王兵戎器”,不用“玺”字,“工师之印”用“印”也不用“玺”字,而此印的“玺”字的“金”旁却是楚国的通行写法,应是判断楚鉨的可*标尺。如计官之鉨、安昌里鉨、戬岁之鉨、中截之鉨等一批楚鉨的金旁都是这样的写法。(图五)此玺印虽字出有据,然东拼西凑,用秦国的爵称(官名),却用齐国、楚国的玺印文字,终不免露出马脚。但是此印不俗,非高手不能为,颇让行家走眼。

清末,山东潍县制假鉨印之风最盛。王献唐《五灯精舍印话》在“银鉨及中空印”、“仿制子母套印”、“古玉图考补正”、“临淄出土印鉨多异品”等文章中屡次提到潍县人仿制古印的事。“潍县刘学诗胥伦等,皆能赝品古印。李氏昆仲技术尤高,兄名汝滨,弟名汝寅,时号李五、李六。……杂以班锈、骤视直无以辨,技甚神妙。……马庆灏之弟子有王临春者,能伪封泥。同时有王四皮,技尤善,每制辄作千百品,埋之地中,历年取出零售,……潍人伪制鈢印者,今时尚有多人,……作伪之术则日新月异,言之慨然。……”(《古印及封泥之伪制》)“邑有刘学师,伪造古印能乱真,簠斋致吴愙斋、鲍子年手札中的所谓刘小鬼者也,诸城尹孝廉祝年彭治金石有声,时以伪物欺人。过潍访学师,以阳向邑鈢拓本属刘仿制,字锈逼真,持售吴愙斋,愙斋重价得之。大喜。……”(《阳向邑鈢》)所以,献唐先生说:“古物亦实有真出土而为赝品者,唐宋以来之仿造,其沦于土中者无论矣。”在举例说明以后,他发出:“可知出土之物,不必尽当为真器”(《出土赝制》)的感叹。此话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既然出土之物都不必尽当真器,更何况是“征集”或“检选”的呢!

卜正

   《古玺汇集》5128号著录一方圆形阳文印,原释为“政”,(图六)并误入“单字玺”类。此印“正”的右边不是“支”,而是一竖一短横,即“卜”字。“卜”从周晚的卜孟簋到春秋晚期的盟书,以及战国的玺印都作此形。(图七)而“正”字上多一笔画正是楚文字(如王孙诰钟、楚王酓忎鼎、楚子弹库帛书等)及《说文》古文的特点。(图八)

正,即官之长,在先秦典籍中多见。如陶正、马正、乐正、里正、贾正等。

“卜正”一职见于《左传·隐公十一年》,滕侯与薛侯朝见印隐公,朝见时欲争前位。滕侯说“我,周之卜正也。”注曰:“卜正,官名,是(周)天子的卜官之长。”《鲁昭公十三年》,楚平王召见观后,观后对楚王说:“臣下的祖辈是卜尹的助手。”于是楚王就任命他为卜尹。卜尹是楚国卜官之长。洪业等编纂的《春秋经传引得》中与卜事有关的条目117见,除上述两例外,还有“卜人”4见,鲁国卜人卜楚丘3见,卜徒父、卜招父各1见,卜偃7见。此处的“卜”非姓,而是官名,春秋时人的官名在前,姓名居后。《左传》中记录了如此之多的卜筮活动与卜人姓名,可见当时统治阶级对卜筮活动的重视。先秦时祟尚迷信,自商至战国亦然。《会笺》“筮人职”曰:“凡国之大事,先筮而后卜……”大凡征战、婚娶、出行、用人、郊祀、牲养等等,皆可“卜以决疑”。战国时期,贞卜之事渐少。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在21座战国时期的墓葬中出土了大量的有字竹简,其中遣策、法律文书及典籍居多,有卜筮祭祷内容者仅见战国中期的湖北江陵天星观一号墓、江陵望山一号墓、荆门包山二号墓等三座墓葬。但包山简中卜筮祭祷记录内容殊为丰富,主要是为墓主贞问吉凶祸福。完整的卜辞,格式大致为前辞(贞卜时间、贞人名、卜筮用具名称、请求贞问者的姓名)、命辞(贞问事由)、占辞(根据卜筮结果作出的判断)、祷辞(向鬼神祈祷,请求保佑)和第二次占辞等五部份。战国时期,虽然文献及竹简中关于卜筮的记载不太多见,但仍然有不少从事卜筮工作的官员。包山简中贞人有十一人之多,如陈乙等人,就是证据。

“卜正”线条圆转华滋,两字大小搭配揖让有度,疏密自然,殊为可爱。“正”字的笔势结体均近似楚酓忎鼎,但形制则圆形阳文线条不类楚鉨,而近似三晋。时代应为东周时期,很可能是春秋时期的楚国官鉨。

取女

   《古玺汇编》3338号著录一方形阳文玺印(图九),原释为“取女”,确不可易。但应是官玺,却误入私玺类。

“取女”,典籍又作“娶女”。男方曰娶,女方曰嫁。嫁娶之事在先秦典籍中屡见。《春秋经籍引得》记与“娶女”有关的条目计52见。

“晋献公娶于贾(国),无子。……又娶二女于戎。”(庄公二十八年)   

“郑武公娶于申(国)。”(隐一)   

“莒子娶于向(国)。”(隐二)

“蔡景侯为太子段娶于楚(国)。”(襄三十)   

“(鲁国)臧宣叔娶于铸(国)……”(襄二十三)……

“娶于某(国)”,即“娶女于某国(娶某国之女)”,省略了“女”字。“娶二女于戎”即是常例。《史记·楚世家》:“平王二年,使费无忌如秦为太子建娶妇。妇好,来,未至。无忌先归,说平王曰:‘秦女好,可自娶,为太子更求。'平王听之,卒自娶秦女,生熊珍。”“娶二女”、“娶秦女”皆为“娶女”之繁式。

《说文·女部》:“娶,取妇也。”是知“娶”与“取”,同音通假。典籍中,“取”多作侵占、夺取、占领意,也有作娶之意者:

“子反欲取之(指夏姬),巫臣曰:“是不祥人也!……”(成二)”于反欲取夏姬,巫臣止之,遂取以行。”(成七)这两段话里的三个“取”字皆同“娶”。……

娶女在东周时期是有一定礼节的。首先是“同姓不婚”,即《公羊传·哀公十二年》中所说的“讳娶同姓也。”其次,丧妻者“三年之内不重婚”,即“娶在三年之外”,但也有不到三年娶女者,“娶者大吉也,非常吉也”,意在冲喜。再者,诸侯在娶女之前要派一名大夫到嫁女国去行聘,并商定迎娶的吉日。“纳币(送聘礼于女家),大夫之事也。礼,有纳采(接受彩礼),有问名(询问被娶者亦即嫁者之名),有纳徵(徵,诚也,女方纳币即受物,复书,婚仍定),有告期(择迎娶之吉日),四者备而后娶,礼也。”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公羊传·庄十九》)即兄之子及弟同前往。诸侯嫁女,派大夫随行称为媵臣。陪嫁的物器称为媵器。《商周青铜器铭文选》中就有许多媵器铭文。

先秦时对于嫁娶的季节也有较为合理的规定。令我们欣喜的是,在1941年盗掘出土的战国中期《子弹库楚帛书·丙篇》中找到了“取女”的确证。

余取女 [曰]余:不[可]以乍(作)大事。少果杲囗囗龙,六(其)囗取女,为邦芖(茂)。囗(图十)

畅案:余月(四月),不可以作大事(指战争),以免妨碍农业生产,但可以取女,为国家生育繁衍。(楚帛书)中涉及取女婚嫁者还有,如月(二月),可以出师打仗,筑城邑,不可以嫁女,或取臣妾。秉月(三月),气温转暖,意谓牲畜可以生育繁衍,可以取妇嫁女。臧月(八月),不可以筑室(宫殿房屋),不可以出师。邦国将大乱,有逃亡之事。取女不吉。敞月(五月),也有取女及取臣妾之事。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确定,在东周时期,娶女通婚是诸侯之间的一件大事。既然有玺印传世,则说明这是一个办事机构,或曰官署名称,专门负责诸侯及王室贵族子弟的聘娶事宜。准此,则“取女”应是官署名;“取女”玺印应是官玺,而非私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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