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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不满拿学位必过六级 硕士生告母校

1楼
夏伤 发表于:2009/11/5 13:44:57
安徽财经大学2006级研究生小田(化名),不满学校因其未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而不授予硕士学位,将母校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学校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安徽蚌埠市蚌山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

  状告

  安徽财经大学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在本门课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为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该条例规定了获得硕士学位的外语要求: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还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安徽财经大学结合实际制订了安徽财经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对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外语水平方面作出具体要求,即要求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英语水平参照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总分的60%合格线。小田曾4次参加全国英语六级水平考试,最高分为407分,没达到426分的及格线。因此不能授予其硕士学位。

  争议

  2005年,教育部声明不再发四、六级证书,改发四、六级成绩单,四、六级考试成绩采用满分为710分的计分体制,不设及格线。教育部负责人称,之所以改革四六级考试制度,是因为有的学校把四、六级考试证书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挂钩,社会用人单位把四、六级证书作为一个新进人员的用人标准,这样必然导致不少学校为了盲目追求通过率而进行应试教学,少数学生还发生考试作弊行为,败坏了考试声誉,也影响考试本身的公平性、公正性。

  需规范

  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储洁印认为,高校将英语等级考试与学位挂钩没有法律依据。

  储洁印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是本科毕业生的“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但目前很多高校在此之外将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作为学位授予的必要条件之一,显然增加了授予学士学位新的实质性条件。这一案件反映的问题涉及高校内部规定的合法性以及学位制度完善问题,他建议国家尽快制定学位法,对学位授予制度予以全面系统规定,加强对高校内部规定的清理工作,确立高校制定学位工作细则的备案程序,防止高校权力滥用。

  记者采访中,部分高校学生和教师认为,大学已经规定了英语学位课程,就没有必要再设定英语等级考试合格线。(记者王圣志、周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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