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华夏网·艺术论坛 http://bbs.cnrr.cn/
新义务教育法9月1日实施
本报讯 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新的《义务教育法》有何突破?它将对今后我国义务教育的实践产生怎样的影响?为此,记者走访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请他深入解析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孙霄兵:《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明确:“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孙霄兵: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
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孙霄兵: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孙霄兵: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
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孙霄兵: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
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孙霄兵: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有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
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孙霄兵: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修订案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国务院违法《义务教育法》也要问责 新法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
图 宝制作
6月29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回应了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备受瞩目。
经费
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
国务院违法也要问责
长期以来,投入不足成为影响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为了弥补资金缺口,部分地区将负担转嫁给学生家庭。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6月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陈小娅解释说,本法规定,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这里强调了三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对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为了将政府责任落到实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引入了问责制。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陈小娅表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都规定得非常清楚。如果哪个层次,或者是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均衡
缩小学校间办学差距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
当前,教育资源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带来了择校等一系列问题。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总则中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司长孙霄兵说,法律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会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朝着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免费
西部农村已经免杂费 中部地区两年内完成
法律第二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可第六十一条又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沈春耀就此解释说,考虑到实际情况,不收学费、杂费需要有一个过渡,所以第六十一条作了一个实事求是的规定,还是必要的。
据陈小娅介绍,国务院一直在推动义务教育免杂费工作。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的所有中小学生实施了免杂费的政策。到目前,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元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占了65亿元。应该说,西部农村4900万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经享受到了免杂费的政策,而且已经按国家标准获得了补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也要选择一些省进行免杂费试点。按照国务院部署,两年之内中部地区将全部实行免杂费。
关于城市义务教育的免杂费问题,陈小娅说,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一些。从中央财政来说,不可能像对农村义务教育那样,把城市免杂费的工作全部包揽下来,所以需要地方政府做好充分的准备。各地情况不太一样,但免杂费的目标会尽早实现。
收费
违法乱收费用要退还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
我国《教育法》对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已经规定了法律责任,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问题反映强烈,为此,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又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项规定同《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陈小娅说,在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中,我们只允许收取三项费用,即课本费、作业本费以及一些必需的费用。如果发生了违背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我们将从严查处。《人民日报》(2006-07-03 第11版 记者 王比学 宋 伟 董洪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