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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6万元欲上大学未如愿师生反目

1楼
全脑通 发表于:2009/10/11 14:26:01
以为6万元就能帮学生“考”上名牌大学,谁知钱收了,大学却没上成,师生由此反目闹上法庭。因双方是想通过“走关系”、“暗箱操作”等非正当渠道达到未上分数线还能上大学的非法目的,法院认定师生间的委托合同无效,判决老师因合同取得的6万元返还给学生。

  家住玉州区的凌某是2005年参加高考的应届毕业生,因高考分数未达高考录取分数线,便想找“捷径”上大学,通过关系了解到龚老师有“办法”,2005年9月,凌某便来到龚老师家说起想上大学的事,龚老师对凌某说,他在上面有关系,只要交6万元入学费用,即可以帮他办理到武汉某大学就读正本科生(即一本或二本)。2005年9月20日,凌某将6万元人民币交给龚老师,龚老师写收条交给凌收持。收条上写明如不能办理到武汉某大学读正本科生,龚老师如数退还6万元人民币。

  但是,龚老师收款后未能帮成,凌某不得不自己联系到武汉某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自费就读自学考试助学班。

  自2006年10月开始,凌某向龚老师多次追讨那6万元“关系费”。龚老师承认收到凌某6万元是事实,说那6万元已交给北流一姓李的人,有李某的借条为据。龚老师认为自己已尽力了,凌某也入学了。还说双方的委托合同是违反法律的,是无效协议。龚老师推脱拒绝退还那6万元。凌某无奈向法院起诉龚老师。

  诉讼中,龚老师申请追加北流李某为共同被告。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龚老师的申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凌某与龚老师是委托合同关系,但双方是想通过龚老师“走关系”、“暗箱操作”等非正当渠道达到凌某未上分数线又可得录取的非法目的,该合同关系无效。合同关系的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龚老师主张收到凌某的6万元已交给他人,属于龚老师与他人的另外的法律关系。法院依照《合同法》第52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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