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感]强奸!强奸!强奸!
我写这个绝对不是因为我有强奸的癖好,骄傲一点说凭我的相貌和能力,还到不了用这种很低级的手段去占有一个女人。
引起这个题目的原因,一是前几天偶然来一次,有人说我用下流
的文章强奸了天涯论坛广大淫民雪亮的贼眼。尽管我一再解释说淫民的眼睛是血亮的,抄的东东算不了我的观点,但还是逃不了代表正义的淫民的唾骂。第二个原因是前几天与在聊天室认识的一个女网友完了事,她问我说:“如果我现在告你强
奸,你害不害怕?”我听完轻轻的笑了——好象丁玲的小说里经常出现这句话,表示轻蔑的意思——“不怕,不过我挺喜欢强奸的,还没有实践过,试一次?”她说:“不了,今天不试了,刚才那次时间长,有点累。”
我说不怕绝
不是打肿脸充胖子,我是真的不怕。还在大学的时候,上法律课的是一个秃顶的老头,他一讲起刑法里关于强奸的问题脑门上就褶褶生辉,神采飞扬。他问我们什么情况算强奸即遂,什么情况算强奸未遂?这个问题折磨了我若干年,后来参加工作以后还跟几个朋友探讨过。那么什么情况算强奸即遂呢?把她的衣服脱光了趴在上面算吗?还是双方的生殖器接触过即使没进入也算?要不就是进入了但没射精算?这个问题确实够复杂的,昨天还在网上看到一篇新闻,说一个南方的公安局副局长强奸了一个14岁的幼女,但进入以后小女孩喊疼,于是就终止了,法院判决的时候因了这个从轻处罚,只判了三年。
几年前与一个在公安工作的初中同学一起喝酒,我又把这个折磨人的问题抛给了他,他说哪有你搞的那么复杂?一个女的说你强奸了她,你又不承认,或者说女的是自愿的,那么公安怎么认定呢?这种事一般都没有第三方证人。其实挺简单,两脚就踹出来了,人家要是愿意人家会来告你?
呵呵,当然那是玩笑话。不过同学还是告诉我说你要是看上你的哪个女下属了办那事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地点,人家说不定会拿强奸来要挟你一下呢。要是在宾馆呢,她只要进了房间不管愿意不愿意你上就是了,说不愿意干那个还进宾馆鬼才相信呢。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进宾馆开房间是为了聊事业聊感情聊天上的星星哪颗最大?要是在办公室,或者在小树林,或者喝完酒以后那就小心了,她同意你也一般别办,在办公室在小树林她可以告你强奸,喝完酒以后她可以告你把她灌醉了强奸的。我说靠,我那个女下属真的挺漂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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